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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3-03-10 16:59:20 来源:桃李自考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 01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20]1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包括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毕业两年内(以毕业证签发时间算起)的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我校每年集中受理两次申请。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为3月和9月,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时间分别为4-5月和10-11月,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学位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时间为6月和12月,学位证书制作时间分别为7月和1月,下发时间为9月和3月。具体时间以当批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通知为准。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 申请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取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及论文要求:

1、网络教育本科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选择撰写学位论文,申请且参加论文答辩(2020年及以前的毕业生除外),成绩及格(含)以上;

2、自学考试本科生六门主干课成绩平均在70分(含)以上;毕业论文成绩60分(含)以上;

3、函授(业余)本科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毕业论文成绩60分(含)以上。

(四)外语水平要求:

1.网络教育本科生可分别通过下列其中一种外语考试:

(1)非英语专业学生:

①参加全国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非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C》(艺术类专业),成绩85分(含)以上;

②参加由学习中心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③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④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简称CET6),笔试成绩400分(含)以上;

⑤已取得学士学位(含)以上学位证书。

(2)英语专业学生:

①参加日语等级n3(含)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②参加由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或由我校委托省内其他高校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考试语种为日语,成绩合格;

③本科学习阶段参加由学习中心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考试语种为日语,成绩合格;

2.自学考试本科生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举办的《英语(二)》(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全国统考,成绩60分(含)以上;

3.函授(业余)本科生参加由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或由我校委托省内其他高校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日语),成绩合格;

4.已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吉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其它省份的学位外语考试,经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上述各类外语考试,学生须自行按考试组织部门要求进行报考,申请学位时需提供成绩真实有效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通过上述各类外语考试之日起至申请学士学位之日不得超过5年。

第六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考试违纪记录;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必要条件者;

(三)学生参加第五条第四款所列考试,有替考、作弊等考试违纪行为的;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因其他原因,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学位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并达到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网络教育毕业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人的学习平台上提交学位申请,其余各类毕业生需在《东北师范大学申请成人学士学位信息采集》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

(二)资格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本细则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汇总信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审核情况。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专门召开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者学位资格审核情况进行审查评定,确定拟授予成人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结果。经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对符合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条件者,按照所学专业学科类别,授予东北师范大学相应学科门类成人学士学位。

(五)上报备案。将学位授予相关文件报送吉林省学位办备案,学位授予数据上传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第八条 在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中,严格

资格审查和过程管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弄虚作假和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学

位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者,追究其工作责任。对弄虚作假或徇私

舞弊获得学士学位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填写《东北师范大学补办学位证明书申请表》,由主管院长审批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并受理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过程中有关申请、授予、撤销等异议的申诉。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09]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