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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

发表时间:2022-07-21 14:40:35 来源:桃李自考网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有( )。

A: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一批货物转让给了乙公司

B:甲公司对丙公司本没有财产担保的货款提供了一套房产进行抵押

C:甲公司欠丁公司货款虽然还未到清偿期,但甲公司提前清偿了该笔货款

D:甲公司放弃了戊公司对其所欠的5万元已到期的货物保管费

E:甲公司将一批产品赠与某学校

答案:

A、B、C、D、E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