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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

发表时间:2022-09-13 13:46:45 来源:桃李自考网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丙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E:丙不得向丁、戊请求偿还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