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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桃李自考网整理了2018年自考《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综合习题以供考生参考,具体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XX市振华中学 XX市XX区X又路X号
法定代表人:温XX,校长。
被申请人:XX市福星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刘XX,厂长。
(四)2002年11月21日,XX省XX市XX乡XX村陈某某(女,16岁,XX镇XX中学学生)家的邻居发现陈某某死在她家后面40多米远的一片竹林中。当日下午,XX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即到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窒息死亡,生前曾遭受性侵犯但犯罪嫌疑人并未得逞。
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警方认定该村张某为犯罪嫌疑人,而他在案发次日便离家外出打工了。张某,1969年4月20日生,小学文化,汉族。2001年至2002年曾任村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干部,对村里各家各户的情况十分熟悉。2002年7月,因其品行不端,张某被解除职务。
张某与妻子感情不和,经常出入色情场所。前些年,妻子不堪忍受其恶习,独自一人到广州打工。张某一人在家独处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
12月4日,民警在XX省XX市将张某抓获并以其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在警方出具的大量证据面前,张某慢慢交待了自己的作案经过。
2002年9月以来,由于手头拮据无钱出去“风流”,欲火中烧的张某就将邪恶的目光盯上了正在上初三的陈某某。11月初,他多次到陈某某学校向学生打听初三年级放晚自习的时间,还到陈某某家附近转悠了好几次。另外,他还到处放风要到外地打工,并先后联系好3人一起于11月21日一早动身。他觉得在去外地前的这个晚上干了伤天害理的事,谁也不会怀疑到他头上,再说女孩被人“欺侮”了,因为害怕坏了“名声”常常不愿声张。
11月20日晚,张某早早地吃过晚饭,然后挨到8点多钟就到陈某某家附近守候。9点钟刚过,下了晚自习的陈某某像往常一样回家,一路上,,唱着歌,踏着轻快的脚步朝回走。当她走近家门时,早已守候在附近的张某立即上前搭话,他自称是村干部,来了解村里有无人家违反计划生育。陈某某也认识他,就边走边回答他的问话。突然,张某趁陈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的木棒将她击昏,又迫不及待地将她拖到屋后草地上。张某正在脱陈某某的衣服准备对陈某某实施奸淫时,陈某某醒来拼命与他扭打并喊“救命”。由于害怕陈某某高声喊叫引来村民,导致自己的恶行败露,张某死死地卡住陈某某的脖子,直到她不再动弹。之后,张某才感到惊恐,他自作聪明地伪装现场,并连尸体带书包、雨伞等物一起全部拖到竹林深处抛弃,然后仓皇逃窜。
12月10日,经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张某被XX市公安局逮捕。12月20日,XX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请按照起诉书的制作要求写明: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五)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
吴某(33岁,回族)和丈夫王某某(36岁,汉族)是XX省XX县XX乡XX村农民。吴某小学毕业,王某某初中毕业。吴某与王某某于1992年结婚,并于1994•年生了一个女儿。
1999年10月,吴某和王某某因发生家庭矛盾一起到乡政府去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后经亲友劝解和好,故而未办理离婚。但是自此以后,两人的关系就一直不好。2002年春节后,吴某到XX县XX镇打工。2002年3月23日,王某某拿着伪造的吴某要求离婚的文字材料独自到乡政府要求办离婚。虽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须双方都在场,但乡政府工作人员却对王某某出具的吴某要求离婚的文字材料信以为真,因而违反规定给王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开出了离婚证。随后,王某某即与XX县XX乡XX村女青年刘某(28岁,农民,汉族)谈起了恋爱,并商定8月份结婚。6月底,当吴某外出打工回来,才发现丈夫已经和自己“离婚”还正准备与刘某“结婚”,大吃一惊,连忙一边向乡政府反映要求乡政府撤销离婚证,一边和自己的同学赵某(XX县XX乡XX村人,住XX县XX镇)一起找到刘某,向其说明情况,要求刘某不要与王某某“结婚”。乡政府当即作出了撤销离婚证的决定,并对王某某骗取离婚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可是刘某却认为,虽然王某某与吴某的离婚证是骗来的,但他们两人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终究是要离婚的,而自己与王某某结婚也是迟早的事,还不如就照原定计划结婚。于是,8月16日,王某某与刘某在王某某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了XX县XX乡XX村的亲友陈某等人。吴某认为,王某某在与自己仍然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构成了重婚罪,而刘某明知王某某已经结婚并且尚未离婚而仍然与之结婚,也构成重婚罪。这些事实有乡政府关于撤销离婚证的决定和罚款的决定、赵某和陈某等人的证言等予以证明。2002年9月27日,吴某委托律师拟写刑事自诉状,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和刘某,要求认定王某某和刘某构成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根据下列案情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2000年 to月8日在XX市签定了一份XX大厦的期房认购书,暂定原告认购XX大厦的一套四居室住房(约 150mZ )。认购书约定,被告于2001年3月份交房,原告 李XX预付房价款80万元(分两次交清);同时还约定,等XX大厦封顶时,根据原告实际购房的套数、面积,再正式签定购房合同,认购书同时作废,预付款转为购房款。2001年 1月份,双方正式签定了火K大厦的购房合同,原告李XX购买了XX大厦的2002,2003两套三居室住房,面积150m2,每平方米按600。元计共计90万元,除将原告预交的80万元转为正式购房的价款外,被告正式交房后,原告再补足所欠的应付房款。但是,在正式签定购房合同之后,被告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01年9月才正式交房,延误期限6个月。因原告系外地住房户,家室已于2001年初迁到本市,由于被告误期交房,不得不另行租货住房居住,每月耗费房租50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补偿损失,未能达成协议,最后不得不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其因交房误期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同时提出,原告预交之房款中有 5万元为定金,因被告违约,而应双倍返还。被告则提出,延误交房是因为XX市XX区扩宽XX路的路面,致建筑材料不能如期运入造成的,按合同规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构成合同违约,并提供了XX市公路局出具的扩建XX路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原告举出了公路局出具的在XX路扩宽期间,曾修筑了一条辅路,基本上不会影响运输建筑材料的文字说明。法庭经举证、质证和认证,认为被告所持的不可杭力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对原告所称预付房款中有5万元定金的说法,因合同中未予明确,也不予支持,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XX房地产公司延误交付XX大厦的住房达 s个月之久,属于违约行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 日内赔偿原告的租房费3万元。
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诉讼费XXXX元,被告负担XXXX元,原告负担XXX元。
原被告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 李XX,男,57岁,XX省XX县人,个体工商户,暂住XX市XX区XX胡同X号
原告诉讼代理人 王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所在地址 XX市XX区XX大街X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 朱XX,公司经理
被告诉讼代理人 孙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①文书编号统一为“第 1号”。
②文书日期统一为“XXXX年XX月X日”。
③文书署名应以“XX”代替,不得出现具体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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